電力設施的保護規定
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,保護電力設施:
一、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,應設立標志牌,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;
二、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,應設立標志牌,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;
三、地下電纜鋪設后,應設立永久性標志,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;
四、水底電纜敷設后,應設立永久性標志,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。
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,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。
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、變電所設施的行為:
一、闖入廠、所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,移動、損害標志物;
二、危及輸水、排灰管道(溝)的安全運行;
三、影響專用鐵路、公路、橋梁、碼頭的使用;
四、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,進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區域內炸魚、捕魚、游泳、劃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。
任何單位或個人,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:
一、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;
二、向導線拋擲物體;
三、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放風箏;
四、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;
五、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、通信線、廣播線,安裝廣播喇叭;
六、利用桿塔、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;
七、在桿塔、拉線上拴牲畜、懸掛物體、攀附農作物;
八、在桿塔、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、打樁、鉆探、開挖或傾倒酸、堿、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:
九、在桿塔內(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)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;
十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,移動、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。
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,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不得堆放谷物、草料、垃圾、礦渣、易燃物、易爆物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:
二、不得燒窯、燒荒;
三、不得興建建筑物;
四、不得種植竹子;
五、經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同意,可以保留或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的樹木。
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,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、礦渣、易燃物、易爆物,傾倒酸、堿、鹽
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,興建建筑物或種植樹木、竹子;
二、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、拖錨;
三、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、拖錨、炸魚、挖沙。
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批準,并采取安全措施后,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:
一、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、鉆探、開挖等作業;
二、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;
三、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,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;
四、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。
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:
一、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;
二、涂改、移動、損害、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;
三、破壞、封堵施工道路,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。
經縣級以上地方物資、商業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、公安部門批準的商業企業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查驗證明、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。
任何單位出售電力設施器材,必須持有本單位證明;任何個人出售電力設施器材,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或所在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,到規定的商業企業出售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出售、收購電力設施器材。
電力主管部門專用架空通信線路、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